Article 17

In force

依法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历史建筑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确已失去保护价值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拆除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意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