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