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反映时代特点的标语;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