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排水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