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1966年前出版或者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
(二)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东巴象形文及哥巴文等;
(三)传统音乐、舞蹈、美术和书法;
(四)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传统民俗、体育和游艺;
(六)传统民居建筑、器皿、用具和设施等;
(七)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纳西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宣传和保护,鼓励把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劝阻、制止破坏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行为。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规划;
(三)组织对纳西族东巴文化进行展示、展演、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组织并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项目、纳西族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纳西族东巴文化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支持和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六)管理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
鼓励文联、社科联等团体和东巴文化研究机构积极参与东巴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编写东巴文、哥巴文等纳西族文化校本教材,用于民族中小学特色教育。
纳西族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体现纳西族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聘请省内外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学者讲学或者收徒授艺。
(一)纳西族东巴文化人才的培养;
(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调查与研究;
(三)纳西族东巴文化数据库建设;
(四)濒危纳西族东巴文化的抢救;
(五)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六)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利用项目建设;
(七)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八)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书籍、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的整理出版;
(九)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项目及各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程序、认定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表演、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活动;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和拥有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传承活动相关项目资助。
(一)培养传承人;
(二)保存与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古村寨、民俗活动场所、传习所、展示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展演和传播纳西族东巴文化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和研究。
鼓励公民将其收藏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捐赠给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纳西族东巴文化研究的部门和单位。捐赠、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纳西族东巴文化文物。
鼓励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的翻译、校阅、出版,以及对纳西族东巴文化进行学术研究。
鼓励发掘、整理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音乐、舞蹈、曲艺。
鼓励开展纳西族东巴文化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倡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保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鼓励开展文明健康的纳西族东巴文化传统民俗活动。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产品或者经营的商品与纳西族东巴文化有关的,其商标、企业字号和产品名称应当规范使用“东巴”图文字样。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利用有关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开展广播、影视、动漫及其他创作、传播、交流活动的,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纳西族东巴文字以及纳西族东巴文化产品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境外组织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应当与当地纳西族东巴文化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应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境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