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规划;

(三)组织对纳西族东巴文化进行展示、展演、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组织并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项目、纳西族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纳西族东巴文化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支持和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六)管理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

鼓励文联、社科联等团体和东巴文化研究机构积极参与东巴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