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 2020
- In force from
- April 15, 2020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务、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会商、联合督查。
(一)保守国家秘密;
(二)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
(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依法管理涉密事项、岗位、人员,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三)按照反间谍安全防范要求,教育、管理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
(四)在涉外活动中采取必要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五)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六)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
(七)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
(二)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工作经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规定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涉外、涉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五)按照规定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信息。
前款中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应当建立周边环境安全巡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涉及反间谍安全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群防群治、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海洋渔业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涉嫌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性宣传,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媒体集中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一)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二)组织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
(三)研究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支持、帮助重点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五)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加强国家安全智慧防线建设;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