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驻外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等单位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

(二)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工作经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照规定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涉外、涉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五)按照规定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信息。

前款中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应当建立周边环境安全巡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