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依法管理涉密事项、岗位、人员,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三)按照反间谍安全防范要求,教育、管理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

(四)在涉外活动中采取必要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五)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六)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

(七)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