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以及燃煤机组,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或者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或者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及单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