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0, 2019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9年3月12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Chapter 2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实施县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实施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的规划、年度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七)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所,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Chapter 3规划和建设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生态环保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Chapter 4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
(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
(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超过农村公路或者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Chapter 5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各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任务工程量按比例分配。
由国家、省、市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