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0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9年12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土地利用优化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开发用地政策,优化地上空间布局,依照规定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策,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采取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Chapter 3存量土地盘活
存量土地改造开发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
专项改造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结合片区规划一并编制。专项改造规划中应当明确划定成片改造区,并划定试点片区。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
(四)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旧工业用地,可以由政府收储或者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申请自行改造,但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建筑功能。自行改造的,可以依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筑,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已建成工业建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拆除重建。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类型与所在片区主导产业不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规定进行产业调整。
旧城镇改造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
前款规定的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应当符合专项改造规划以及旧城镇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
旧村庄综合整治由区人民政府依照专项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规划明确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属于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明确为保留村庄的,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已经纳入拆迁计划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征收。
(一)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其自身原因,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满两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满两年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规定收回土地。
前款规定的集中成片开发,可以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申请自行改造。
存量土地自行改造的,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
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旧城镇改造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Chapter 4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产业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定期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地均产值、地均税收、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条件。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地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