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企业或者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高新区:

(一)被市科技创新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资格的;

(二)经营到期的企业,经高新区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区资格申请的;

(三)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是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未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违反高新区产业规划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