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迁出高新区的程序:
(一)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企业,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申请暂缓迁出,暂缓期最长为两年。暂缓期内达到入区条件的,可以恢复其入区资格。不申请暂缓迁出或者暂缓期满仍未重新取得入区资格的,应当自高新区管理机构送达迁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高新区。
(二)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是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高新区管理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三年。期满仍未达到入区资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高新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