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3,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3, 2019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开展、参与改革创新工作。
工作职责
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负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组织、指导改革创新的评估工作;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
(一)拟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四)指导区相关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和有关工作;
(四)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要求。
Chapter 3基本程序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由市改革工作机构组织论证。
改革创新措施需要在有关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实施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需要立法的事项,应当在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定法规或者规章。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Chapter 4公众参与
对前款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复。
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创新决定作出之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
(二)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公众意见不一致的;
(四)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Chapter 5激励保障
(一)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
(二)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改革工作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工作人员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改革创新的理论研究。
Chapter 6监督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改革创新工作。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
(四)未认真执行改革创新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情节严重的;
(二)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
(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