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道路、科研、湿地工程、公共安全、执法船舶停靠等设施除外;
(二)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
(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
(四)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
(六)在湖内游泳;
(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