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坟立碑等活动,开山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

(二)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项目;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和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

(七)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

(九)投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十)损毁、移动界桩,损毁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十二)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