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