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