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工作,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以及违法养犬等行为,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养犬的种类。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在非犬只交易场所进行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和违法养犬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以及犬只收容场所的管理工作,对犬只饲养、诊疗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患者诊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