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地下水资源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州(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经批准的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满足战略储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需要外,年度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州(市、地)、县(市、区)的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规划水位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