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9年10月29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乡村清洁职责。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村民主动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清洁设施
具备条件的乡(镇)按照垃圾分类要求配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垃圾箱(桶)、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Chapter 3清洁规范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内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其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
废弃含汞荧光灯、铅酸蓄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送至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乡村道路两旁、沟渠库塘沿岸以及闲置空地绿化建设。
引导村民利用房前屋后和空置的土地进行绿化建设,美化家园。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杂物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区域打场晒粮、晾晒物品,乱堆粪便、柴草、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湖泊等区域丢弃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废旧农膜以及秧盘、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等污染物;
(四)随意堆放、倾倒、弃置生活垃圾、渣土、建筑垃圾;
(五)在房前屋后或者屋面堆放杂物;
(六)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Chapter 4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保洁费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产生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经营者和村民适当收取保洁费。具体区域和收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村清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相关部门行使。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拆除乡村卫生公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