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广场、公园以及道路沿线、沟渠河道沿岸等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清洁化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乡村道路两旁、沟渠库塘沿岸以及闲置空地绿化建设。

引导村民利用房前屋后和空置的土地进行绿化建设,美化家园。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