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9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9年7月19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基本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在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随处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四)不踩踏、损毁草坪和绿地;
(五)不违反规定搭建和晾晒。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二)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积水路段低速通行,拥堵路段按顺序通行,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道,不急转急停,不车窗抛物;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一)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二)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文明用餐,反对浪费;
(四)分类投放垃圾;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一)做好宠物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三)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
(四)不饲养藏獒等烈性犬种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信息;
(三)不侮辱、诽谤他人。
Chapter 3倡导与鼓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Chapter 4实施与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的问题。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三)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