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㈡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㈣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㈤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㈥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