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超过设计运行次数或者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实际状况,适时再次进行评估。

受委托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做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