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住宅小区的电梯依法进行更新、改造、修理,其费用的筹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㈠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㈢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
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