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㈡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㈣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㈤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㈥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