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9, 2019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0
- Articles
- 30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决议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9年9月20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
Chapter 2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适合老年人休憩的社区公园。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日照、消防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条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Chapter 3服务供给
(一)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其住所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
(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服务或者设立家庭病床;
(三)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
(四)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定期巡访高龄独居老年人,做好巡访记录;
(四)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
(二)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服务档案;
(三)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四)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Chapter 4服务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鼓励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
Chapter 5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