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方面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