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和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河(湖)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