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其登记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舶重大安全事故处置、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等信息互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