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可以暂时留存船舶营运证件,同时签发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航行,并告知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

(一)违法行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二)违法行为应当移交船籍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