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推行和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安装饮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居民未安装饮用水计量设施的,按本村人均用水量的三倍收费。

城乡居民不得擅自拆除饮用水计量设施和任意破坏供水设施。

城乡居民饮用水收费实行阶梯水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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