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态林、城乡公共绿化和单位绿化灌溉应当采用高效节水技术,节约用水量。

公益林按权属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水量分配中,按林地灌溉定额确定用水量。

分配给各乡镇(场)公益林的定额用水量,其水费应当纳入自治县财政年度预算。

公益林灌溉用水造成浪费或者林木干旱死亡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水价三倍至五倍收取水费,并责令其补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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