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推行和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安装饮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居民未安装饮用水计量设施的,按本村人均用水量的三倍收费。城乡居民不得擅自拆除饮用水计量设施和任意破坏供水设施。城乡居民饮用水收费实行阶梯水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