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工业用水由供水单位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企业和个人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应当修建使用水循环利用系统,修建污水净化设施,形成中水用于生态建设;

(三)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建设时,应当依法编制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自治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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