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1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5, 2010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会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区、县总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改组、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改制、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一)听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职工民主管理会议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工会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职工代表由职工推举产生。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管理会议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程序补选。
董事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决定时,职工董事有权要求董事会听取职工意见,董事会应当在听取职工意见后作出决定。
(一)组织职工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企业民主管理知识,增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职工民主管理素质和议事能力;
(二)组织选举或者推举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三)负责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的筹备工作;
(四)组织职工督促检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组织职工对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评议和监督;
(六)承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一)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主管理会议的;
(二)不建立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三)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
(四)妨碍、阻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
(五)不实行企务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