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0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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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articles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本级预算由自治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上下级政府间上解的收入数额和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Chapter 2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支出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返还或者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表;
(六)各部门预算收支表;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Chapter 3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财政预算报告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上解上级收入、接受上级补助款项和下级上解收入的情况;
(五)对下级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自治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九)自治区政府债务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自治区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制定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与市、县(市辖区)级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县(市辖区)向自治区上解收入,自治区对下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报送国家财政部门备案的自治区总预算和批复自治区级各部门的预算收支表;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Chapter 4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收入完不成预算计划引起赤字的;
(二)预计年度预算支出增加额超过预算收入增加额引起赤字的;
(三)新增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或者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五)增加预备费。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Chapter 5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完成预算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
(三)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对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听取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汇报,或者作专题调查。
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或者部分变更预算的;
(三)挪用预算资金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