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自治区财政部门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支出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返还或者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表;

(六)各部门预算收支表;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