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