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