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企业采取自建或者共建等方式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可以独立承担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