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