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企业采取自建或者共建等方式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可以独立承担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