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因城镇规划调整或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