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退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恢复措施和批准单位等信息。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