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4,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4, 2019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29日洛
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Chapter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五)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对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制止、举报的责任。
Chapter 3市容管理
沿街商户应当保持店面容貌整洁,维护店面、招牌、门窗等设施的完整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沿街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破损不及时整修、刷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入街道。树木、绿篱、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
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招牌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外,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期限撤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的标语,应当在节日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撤除。
市内经营性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公共厕所收费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厕所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时间,不得影响交通。
严禁向花坛(池)、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对当日集中的垃圾,应当当日清运,装运现场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送、处理。
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对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
(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未即时清除的,参照《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每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