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外,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期限撤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的标语,应当在节日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撤除。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