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